您好!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闽政办〔2013〕93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该《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可参看:
http://www.fujian.gov.cn/fw/zfxxgkl/xxgkml/jgzz/kjwwzcwj/201307/t20130729_612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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