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来源:三明市科技局 时间:2022-04-22 10:28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精神,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现就《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修改为“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会同省科技厅确定项目经费总体投向、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科技厅职责修改为“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同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优化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二、提高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一)《管理办法》第九条间接费用提取比例修改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按照项目资助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其它项目仍执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三、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科目中除设备费、劳务费外,其他科目不需提供测算依据。直接费用科目间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一)删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二)《管理办法》的附件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除“直接费用-设备费”、“直接费用-劳务费”的预算编制注意事项条款保留外,其余条款全部废止。(《管理办法》附件1修改后见《补充通知》附件1)

(三)修改《管理办法》附件5。取消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中的承担单位财务审核意见及签章。(修改后总决算表见《补充通知》附件2)

(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度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年度“一下”预算指标开始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

四、提高专家咨询费标准

《管理办法》附件1第十一条第八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标准为15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税后)。

(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600元/人天(税后)。

(三)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会期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的,按以上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三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以上标准50%执行;邀请省外专家参加活动的,可给予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

以通讯方式(包括网评)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按次计算,每次按不高于以上标准的20%执行。

五、加大科研人员薪酬奖励力度

(一)对全时全职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负责人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时,与省科技厅商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厅、人社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二)对列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允许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优化资金支付和使用管理

(一)允许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等。

(二)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在2年内(从项目验收后第二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七、完善公务卡管理

(一)支出中按我省公务卡相关制度规定需要刷卡结算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单位同意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及本《补充通知》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规范管理,合理设置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承担单位配套的项目经费管理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九、本通知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经费中设备费与劳务费预算编制要求

      2.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2月28日

 

附件1:

项目经费中设备费与劳务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设备费: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一)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中简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

(二)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要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其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中成本构成等;对原有设备升级改造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改造前后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的区别;租赁仪器设备的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的测算依据。

    二、劳务费:应当结合科研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编制的劳务费中还需说明各类人员在项目中的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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