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充分发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依本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书的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任务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主持验收。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是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的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二)简易验收是指由省科技厅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进行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形成验收结论。
第六条 会议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并执行“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会议合规性负责:
(一)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主持验收。
(二)除上述(一)规定的项目外,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以下相同)推荐的,且需采用会议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委托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持验收。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参会。
(三)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且需采用会议验收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抽取30%以上(按预计数进行测算)采取省市联合验收的方式,由省科技厅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持验收,其余项目可委托设区市行政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四)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由省科技厅主持或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主持项目验收。
第七条 对于项目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项目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及公益性政策扶持项目(包括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科技拥军等),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对于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或项目任务内容指标复杂,需要现场核实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对项目技术完成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合并进行评估,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项目验收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参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的财务专家至少2人(含)以上。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
(一)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完成验收工作。
(五)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是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1月和7月通报到期未结题项目名单,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名单和项目系统提醒,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验收表》),并上传相关验收材料,经逐级审核后,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省直有关单位等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网上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表格等材料格式可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总结(或科技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等相关材料: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提供《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会议验收现场需提供会计明细帐、凭证和相关财务佐证材料备查。
2.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提供“福建省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登记表。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鉴)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六)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项目产品销售明细帐、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七)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签署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明确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并授予项目验收编号;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施的基本程序
(一)会议验收
1.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会程序包括:
(1)由验收专家推荐或主持验收单位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2)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单独核算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后补助项目的经费额度,必要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核实;
(4)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
2.主持验收单位应及时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专家组验收意见和专家组成员签字名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材料,并在线打印《项目验收表》;
3.主持验收单位依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予以结题,委托验收项目验收表需经主持验收单位签章后,再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二)简易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省科技厅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或组织实地核查,做出验收结论。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具体如下:
(一)验收合格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且非关键性指标(基本)完成(关键性指标由科技厅或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会议验收时,定性指标(包括有若干标准值的定性指标)是否“基本完成”由专家组判断;定量指标“基本完成”标准一般不低于原指标的50%或由专家组判断。简易验收时,定性指标是否“基本完成”由科技厅判定;定量指标“基本完成”标准一般不低于原指标的50%或由科技厅判定。以下“基本完成”标准与此相同。
(二)验收基本合格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
(三)验收不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合格:
1.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法违规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结转项目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计划经费额度内,按项目核定的实际经费下达。对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计划经费额度内,按项目验收核定实际经费80%下达。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并收回项目结余的项目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无法验收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应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项目中止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资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适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对申请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形成资信记录,成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对项目验收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也将进行资信记录。列入资信记录“黑名单”的专家不再邀请其参与项目验收等科技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对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不列入资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主持验收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省科技厅将对项目验收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受委托单位验收工作是否规范。项目抽查结果与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年度申报限项数挂钩,并对项目执行和监管较差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处罚。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的跟踪抽查和评估统计,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制度、科学技术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验收工作涉及项目经费管理的,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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