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贷款及贴息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科技局 时间:2022-07-11 08:26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三明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动,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

  2022年7月8日


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贷款及贴息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支持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助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银行机构作为合作机构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特贷”),为本方案下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包括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提供融资支持。“科特贷”业务的风险由“科特贷”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分担资金池)、相关合作银行机构等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合作银行机构依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优先安排信贷额度,按照约定的风险分担资金池10~15倍比例进行信贷投放,并结合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对按期还款的贷款对象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进一步降低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融资成本。

  二、支持对象

  本方案所称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是指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认的省、市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三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实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林场等,下同),其中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是指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项目、资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三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实体。上述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对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的贷款及贴息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三、“科特贷”

  (一)合作机构

  1.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银行机构均可作为合作机构参与“科特贷”业务:

  (1)自愿接受本方案的规定,有意愿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

  (2)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特贷”业务工作,积极开发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2.鼓励合作机构办理“科特贷”业务时,协助贷款对象申请科技特派员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等形式降低融资成本。

  3.能够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建立“科特贷”绿色通道,针对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二)合作内容

  本方案下的“科特贷”主要用于满足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企业一般只需提供不高于贷款额度30%的合格抵(质)押物,最高不高于贷款额度50%的合格抵(质)押物(若超出上述比例,需作合理说明);贷款对象综合融资成本(含保险费及担保费等)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续贷客户,应考虑适当降低贷款成本。

  银行机构为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机构、风险分担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由合作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分担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以风险分担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三)运作流程

  1.申贷。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可向合作银行机构提出“科特贷”申请,也可以通过“金服云”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合作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申请对象提供相关信息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审查结果由受理的机构及时通知该申请对象。

  2.放贷。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合作机构提供所需的申贷及支撑材料,待授信获批后,合作机构与其签订借款、保险合同(如有)、担保合同(如有)并给予放贷。合作期间,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批完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作机构间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依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结合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实际情况,优先提供相应的综合金融服务,提高审贷、放贷等相关服务的工作效率。

  3.续贷。贷款期满前一个月,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可向合作机构提出续贷申请,合作机构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4.备案。合作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三明市科技局报送上一个月贷款合同主要信息、贷款发放、逾期、回收及赔付等相关数据报表,每年12月应于当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逾期未报备的,视作不在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范围。

  (四)风险监管

  1.合作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承担“科特贷”实施工作,对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机构要求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全程严格把好业务管理质量关。 

  2.“科特贷”发放后,合作机构发现贷款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放贷机构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对象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予以清收。

  3.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对象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为其提供融资的合作机构提供财务情况、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合作机构联合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人数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对象的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贷款对象的违约成本,增强合规守信意识。

  4.设置风险警戒线,对单个合作机构在合计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合作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后续若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经合作机构和跨部门工作小组商议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逾期率是指某一时点“科特贷”本金或利息逾期对应的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

  5.若受授信政策、财政预算等因素影响,本方案难以继续有效执行,跨部门工作小组与合作机构可共同决议终止执行本方案。决议生效后,已签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存量授信继续履行,不受合作方案终止的影响。对本方案下正常生产经营、仍有资金需求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合作机构应以不影响贷款对象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在2年内实现存量客户的稳步退出或替换原授信方案。

  (五)风险补偿

  1.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及三明市科技局通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

  2.逾期超过1个月(含)未偿还贷款本金或超过2个月(含)未偿还贷款利息且合作银行机构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合作机构赔付达到补偿标准的,启动补偿程序,各方按约定承担补偿责任。补偿程序履行完毕后,将贷款逾期企业的债务主体、贷款对象高管、债务担保人等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数据库,并在“金服云”平台披露,进行联合惩戒。

  3.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需向三明市科技局提供申请风险补偿的书面申请,包括三明市“科特贷”补偿申请表、三明市“科特贷”补偿申请报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如有)、担保合同(如有)、借款借据、贷款催收单、贷款对象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述复印材料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三明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三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4.“科特贷”补偿资金将发放至合作机构书面申请中指定账户。如果三明市科技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符合本方案约定的“科特贷”条件,并经由合作机构确认属实,可以拒绝给予补偿。

  5.申请补偿同时,合作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对象、被担保方和反担保方积极开展追收事宜,每半年度向三明市科技局作书面报告。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分担资金池和各合作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6.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从厦门市对口支持三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300万元作为专项补偿资金。

  四、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

  办理“科特贷”的贷款单位。

  (二)贴息方案

  贴息资金每年统筹安排50万元,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上年还贷后次年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案,贴息比例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的50%,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每家贷款单位享受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贷款单位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三)贴息程序

  1.三明市科技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预算安排等,发布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3.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4.项目初审后,由三明市科技局组织 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需要对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5.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由三明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意见,商请三明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6.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收到下达的资金后,应当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监督检查

  1.获得贴息资金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管理部门

  成立由三明市科技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和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跨部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科特贷”工作的协调推动、补偿支出审定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三明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组织开展“科特贷”补偿资金及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定期开展方案实施效果评估。三明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合作机构后期协调等工作。三明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风险分担资金池及贴息资金筹集、制定绩效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信贷投放,将“科特贷”纳入信贷政策管理范围,并对符合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由三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市“科特贷”补偿申请表

  2.三明市“科特贷”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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