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来源:三明市科技局 时间:2023-04-24 15:19

  一、政策介绍 

  技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技术合同认定: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1.适用合同种类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简称“五技合同”),适用于国内的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涉外的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2.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主体

  国内技术合同由技术交易卖方(乙方)提出登记申请。

  涉外引进合同由技术交易买方(甲方)提出登记申请。

  由申请主体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所在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3.合同认定登记的必要性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兑现各级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100%关联交易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科技成果购买后补助

  对省内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根据技术交易费用,给予50-200万后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计〔2015〕39号)

  4.创新券补助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闽科企〔2021〕1号)

  5.可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个人所得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6.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作为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7.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高新收入、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签订的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高新收入、科技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8.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

  经认定登记,符合“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

  三、办理流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卖方属地一次性登记制度(若与境外、国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由买方代办登记),采用网上登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和纸质资料审查相结合方式。流程如下:

  (1)注册

  首次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交易主体应按照科技部要求,先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再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补充填写相应信息并线上提交登记机构审核,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到现场核验。

  (2)网上提交申请

  卖方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合同申请”,准确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完成网上申报。

  (3)报送合同文本

  将完整、合法、有效的技术合同与其他附件材料等登记材料一起报送至登记机构。具体申报材料建议来电咨询。

  (4)受理审核

  登记处对申办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办理机构:三明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联系方式:0598-8233595   邮箱:71928183@qq.com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地点:三明市三元区杜鹃新村18幢

  办理时限:受理后6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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