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把引进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创建创新型城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装备制造、氟化工、石墨烯、新能源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我市主导产业领域,相继布局建设了六大科技创新平台,促进了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山区特色科技创新的路子。为进一步发挥六大科技创新平台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强六大平台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为此,市科技局在深入六大科技创新平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及参照江苏、浙江、湖北省和我省经验做法基础上,立足三明实际和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市政府2次专题会议讨论,先后4次修改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制定原则
在起草《考核办法》的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三个原则:
(一)突出目标导向。考评的目的是加快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在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时,我们注重结合平台功能定位和年初下达的任务目标,对各平台年度建设、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二)突出支撑作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目的是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时,我们注重考核平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将平台成果转化及促进产业发展、科技服务能力两项分值设为64分。
(三)突出结果运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平台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对平台按照考核结果等次予以资金补助,着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三、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16条。
第一条明确《考核办法》制定目的。是为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条明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范围,是指我市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列入市级管理的产业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明确了考评原则。要坚持实绩导向,根据各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年初下达的绩效责任目标,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规则,对各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第四条明确建立市级绩效考核评价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其他相关重要事项的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考核评价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明确考评频次以及考评牵头单位职责。考核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及评分规则,牵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对各研发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核实,并按照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再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明确考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科研条件建设、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和技术服务、科研活动和成果、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孵化、科技招商、争取科技项目资金等方面。
第七条明确考评程序。年初由市科技局与各平台单位签订责任书,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各平台单位年终做好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考核材料。
第八至十条明确了考评结果等次分类,以及确定程序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考评结果由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结合各平台日常管理和材料报送情况,提出评估等次建议,报市绩效考核评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评估等次,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若参评对象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发文公布绩效评价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市科技局在收到复审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决定,并书面通知参评单位。
第十一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考评结果运用。结合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做好财政增收节支管理的若干措施》(明委办发明电〔2020〕50号)精神,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给予优先保障并全额继续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按预算的95%予以安排;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削减50%直至取消。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发平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再次评估为合格的,按上述比例拨付相关经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发平台,将不再列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明确了对考评中弄虚作假的惩戒。对在绩效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平台单位,取消其市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资格,两年内不接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明确鼓励研发平台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引导各平台科研人员在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大贡献。
第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试行时间及试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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