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科技局 时间:2023-07-05 18:28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工信与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相关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修订《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持续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三明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三明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纲要为指导,由市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通知发布与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对引导性项目(即不安排财政资金,以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为目的的计划项目)、各类后补助项目,可适当简化申报、立项、验收等程序。

  第五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申报通知发布与受理

 

  第六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与受理应当按照需求调研征集、通知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适时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产业技术等需求,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项目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原则上向社会大众主动公开。

  第九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单位、高校审查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十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明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可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

  (六)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审等,项目评审可根据需要,单独或合并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等开展评审。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选取的技术专家原则上应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领域。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专家等一线科研人员参与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

  评审前应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允许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评审中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应进行留档,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由相关业务科室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

  引导性项目按照通知提交项目申报书,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后,直接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通知,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联合资助项目按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市科技局予以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

  (二)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督,针对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实施,涉及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职责,加强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二)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统计调查表。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评估。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执行期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除科技重大项目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引导性项目、后补助项目没有签订任务书,不需开展验收。其中:引导性项目实行项目结题报备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结题材料留存。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项目结题验收意见至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内3个月内提出,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资助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中止,余下经费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资助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撤销,项目经费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之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第三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及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当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对个别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且确实勤勉尽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三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经费、列入“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三明”信用平台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四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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