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时间:2018-03-15 10:4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科计〔201554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2018年3月15日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闽财教〔201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三明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六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应当按照需求调研与指南征集、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产业技术等需求,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项目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大众主动公开,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统一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市属及金沙园和埔岭汽车园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十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明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可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

(六)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审查、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得分权重分别占50%。对评审不及格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纸质留档,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项目评审可根据需要,单独或合并对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经费预算等开展评审。

项目技术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可根据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适当增加企业专家等一线科研人员参与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可在评审前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后补助性质项目一般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市科技局予以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二)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督,针对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实施,涉及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职责,加强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

(二)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统计调查表。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评估。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省科技厅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

后补助性质项目不需开展验收,市科技局可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开展项目实施成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资助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资助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撤销。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之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及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全过程中。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资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对个别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且确实勤勉尽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营造宽容失败的研发氛围。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执行、列入“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三明”信用平台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修改、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承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经费预算等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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