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5-02-2023-0010
- 备注/文号: 明科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8-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校、科技创新平台、企业:
现将《三明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精神,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上级科技部门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及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订立的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技术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用于补助完成年度任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奖励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下列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3.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对同一单位2023年~2024年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其认定年度已实际发生技术交易累计金额给予分段奖励。对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部分,按其累计金额的1%给予奖励;高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含)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高于100万元的部分,按0.1%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我市经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全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3万元;每超过0.5亿元再补助经费1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群众负担,奖补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即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一并提交实际交易财务凭证即可(政府补助项目可不提交),无需另行办理奖补资金申请手续。
市科技局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办理情况,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技术合同,按其年度实际交易累计额进行统计,经汇总核对后,形成拟奖补单位和金额,并在三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文件和资金。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取消其奖补资格。已经获得奖补资金的,予以追缴,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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