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5-04-2023-0001
- 备注/文号: 明科农〔2023〕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1-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聚焦‘三提三效’ 聚力真抓实干”要求,推动我市少数民族乡村及重点乡村建设发展,经研究,拟依托法人科技特派员——三明市农科院建设一批特优农产品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助力乡村振兴。现将示范基地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三明市农科院在水稻、蔬菜、旱地作物、花卉、药用植物等领域的技术、人才优势,围绕优质农作物新品种及栽培新技术的引进及示范、推广,在我市少数民族乡村及重点乡村建立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2.示范基地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并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3.示范基地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示范基地资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申报材料
1.三明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书
2.与对接单位签订的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协议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要求,将以上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相应电子材料1份,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文登记后送相关业务科室。
2.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建议将申报材料直接邮寄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市科技局),联系人:张丽萍,电话:0598-7500106,电子邮箱:smkjjzwzx@163.com。
附件:三明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申报书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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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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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受理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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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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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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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由市科技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填写)
三明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申 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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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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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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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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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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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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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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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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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一、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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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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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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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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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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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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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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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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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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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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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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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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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主要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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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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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型 |
o综合性基地 o专业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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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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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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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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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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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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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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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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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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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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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验示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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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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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预算
预算总表
(单位:万元,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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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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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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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经费 |
合计 |
其 中 |
其他部门拨款 |
单位配套 |
贷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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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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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预算数 (元) |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计算依据 |
经费支出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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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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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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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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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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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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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下,需注明购置设备名称、数量及单价。购置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需说明购置的必要性,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以及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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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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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明试制设备名称、数量、试制设备的方案中成本构成。试制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说明试制的必要性,试制设备的方案中成本构成以及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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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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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改造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说明升级改造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以及改造前后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功能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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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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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说明租赁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以及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的测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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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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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科技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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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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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需说明测试化验加工项目与科技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的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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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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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科技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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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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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研究开发以及科研辅助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而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发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科学考察费。项目组举办的与项目有关的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验收会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中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高校、科研院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项目经费的会议费中报销。 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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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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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需说明各项预算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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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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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 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劳务费预算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需说明责任分工、投入时间、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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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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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分以会议形式组织和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费,其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开支: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不超过/含,下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0元/人、天。②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0元/人、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③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500元/人、天。④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3000元/人、天。⑤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在省外承办召开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全省性专业规划等论证(或评审)会的,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人、半天,其他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以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人、项,其他专业人员80元/人、项。 开支专家咨询费需说明咨询专家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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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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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预算时应当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内容、与项目的相关性、测算依据,单独核定。只有承担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支出中编制培训费,但要在预算中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内容重复(如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且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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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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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5%;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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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绩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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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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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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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若有合作单位,需分别填写申请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并汇总各单位明细表形成预算明细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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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地建设成员(含合作单位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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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学位 |
职称 |
职务 |
从事专业 |
在项目中分工 |
所在单位与工作部门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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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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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七、合作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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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意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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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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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意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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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八、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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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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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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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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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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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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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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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项 |
附件名称(复印件)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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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市科技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网上查询确认,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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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合作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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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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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