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5-02-2020-0077
- 备注/文号: 明科〔2020〕1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7-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新三明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我市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建的,并列入市级管理的产业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坚持实绩导向。根据各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年初下达的绩效责任目标,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规则(具体见附件),对各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第四条 建立市绩效考核评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其他相关重要事项的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在市联席会议领导下,考核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及评分规则,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对各研发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核实,并按照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再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科研条件建设、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和技术服务、科研活动和成果、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孵化、科技招商、争取科技项目资金、资金使用效能、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年底组织实施。年初提出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工作部署,并由市科技局与各平台单位签订责任书,年中检查工作进度,年底做好工作总结。各平台单位在做好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考核材料,并主动配合做好各项考核相关工作。平台单位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包含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报告,结合各平台日常管理和材料报送情况,提出评估等次建议,报市绩效考核评估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评估等次,并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评对象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发文公布绩效评估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市科技局在收到复审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决定,并书面通知参评单位。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平台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得分和等次情况,安排当年度的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给予优先保障并全额继续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按预算的95%予以安排;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削减50%直至取消。
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发平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再次评估为合格的,按上述比例拨付相关经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发平台,将不再列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对在绩效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平台单位,取消其市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各平台要健全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体制,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附件
三明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指标及评分规则(试行)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规则 |
一 |
科研条件建设(16分) |
研发场所(4分) |
是否有满足办公、运营、实验等工作的场地情况 |
好得4分;一般得2-3分;差得0-1分 |
仪器设备(4分) |
是否有满足实验的仪器设备情况 |
好得4分;一般得2-3分;差得0-1分 |
||
人才团队(4分) |
是否有满足平台发展的人才团队情况 |
好得4分;一般得2-3分;差得0-1分 |
||
制度建设(4分) |
激励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
好得4分;一般得2-3分;差得0-1分 |
||
二 |
科技创新情况(20分) |
自主研发项目(5分) |
自主研发项目数量 |
每开展科研项目1项加1分,封顶5分 |
获科技计划立项情况(5分) |
获各级科技计划立项情况 |
每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1项加5分,省部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1项加3分,每获得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1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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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5分) |
获各级科技奖、专利奖情况 |
每获得国家科技奖或专利奖1项加5分,省部级科技奖或专利奖1项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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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5分) |
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情况 |
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每项得2分、1分、1分、1分。加满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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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成果转化及促进产业发展(40分) |
成果转化产业化(15分) |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数量和收入情况 |
成果转化项目数量15分:多10-15分、一般5-9分、少1-4分 |
经济效益(15分) |
带动合作企业研发投入、经济社会效益等增长情况 |
1. 经济效益10分:显著8-10分、一般5-7分、差1-4分。 |
||
对产业发展贡献(10分) |
平台技术成果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重点考核技术成果转化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技术成果在该产业的推广程度 |
对产业发展贡献大8-10分、一般5-7分、小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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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科技服务能力(24分) |
项目合作(6分) |
开放合作项目和承接外单位委托开发项目情况 |
每与其他单位合作或承接委托开发项目1项加2分,封顶6分 |
技术服务(6分) |
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指导、产业咨询、检验检测等各类科技服务 |
每为1家企业开展各类科技服务工作加1分,封顶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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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6分) |
举办学术交流、技术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情况 |
科技交流等活动次数和规模6分:多又大5-6分、一般3-4分、少又小1-2分 |
||
服务满意度(6分) |
平台资源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包括平台的服务态度、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无出现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等 |
服务满意度6分:好5-6分、一般3-4分、低1-2分。 |
||
五 |
加分项 (10分) |
对于当年度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对政府中心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等),经认定后,酌情给分。加分严格控制,一般性工作不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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