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5-02-2018-0068
- 备注/文号: 明科〔2018〕1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2-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特制定《三明市专利领域社会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21日
三明市专利领域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信用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我市专利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2017〕11号)以及《三明市专利社会信用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科〔201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市信用主体专利领域信用修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本市专利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并被“信用三明”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半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存在多种失信行为,且有部分失信行为还未纠正。
(二)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半年的。
(三)1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四)信用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五)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申请表见附件1,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二)受理申请。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五条规定相关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复意见。决定受理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并填写《信用修复意见书》(见附件2)。
(四)公示。市专利管理部门在“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对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情况和信用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要求原信息采集部门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市专利管理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信息推送到“信用三明”网站。
第七条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八条 相关信用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信用主体的失信记录,并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意见书
3.信用承诺书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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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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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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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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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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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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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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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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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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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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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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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2
信用修复意见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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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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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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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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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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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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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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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及 处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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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部门修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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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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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意见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不同意信用修复
单位:(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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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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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用承诺书
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单位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已完成 失信行为修正,并配合失信治理监管机构完成失信治理确认和信用修复确认。
二、在失信治理期间确保不产生新的失信记录。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或承诺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专利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自愿接受专利行政执法检查,接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XXX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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