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5-02-2018-0067
- 备注/文号: 明科综〔2018〕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1-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2015〕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构建科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保障,提高科研活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科研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科研活动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创新型城市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市政府引导,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主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科技人员自觉行动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建设体系;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显著提高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不同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信用工作职责和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受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管理对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从立项到结题验收,贯穿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信用管理的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基本原则
(一)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推进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二)激励诚信,惩戒失信。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部门联动,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政府部门协同联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四)统筹安排,逐步实施。针对科研系统诚信体系建设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体系建设。以国家、省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引,从其规定执行,逐步完善体系建设。工作中,科技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研信用服务。
四、加快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成立科研诚信和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责任人和联络人员。
(二)建立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诚信管理。按照《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要求,收集和完善科研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全市科研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常态化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检查机制,运用科研诚信数据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参与者,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严重失信”五个级别进行信用评级和记录。信用评级为优秀的,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管理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予以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三)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以及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对其实行联合惩戒机制。
一是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年内取消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责任主体为评审专家的,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申报。
二是严格执行严重失信记录名单通报制度。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法人的应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三是加快推进建立科研信用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严重失信记录数据库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国家、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积极推进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全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
四是完善科研信用信息公开。完善科研信用信息记录,健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及时整理共享信用信息数据。对在科技成果和科技奖励中弄虚作假的,及时公布失信行为,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宣传部、卫计委、文广新等部门(单位),将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利用每年科技活动周及科普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科研诚信至上”、“科研行为不端可耻”等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科研诚信光荣、科研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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