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5-08-2018-0588
- 备注/文号: 明科管〔2018〕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研发项目鉴定(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考虑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已改为备案制,为适应变化,方便操作,更好地服务企业,经我局与三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在省上指导性意见未出台前,现对我市相关办理时限作出调整。
1.转请鉴定。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优惠备案后,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向企业发出“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由企业直接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受理鉴定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
2.审核报送。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申报表、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所在地鉴定项目清单汇总表以及同级税务部门鉴定商请函,报送至我局科技管理科,同时将电子版材料直接发送至ww0598@126.com,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
3.组织鉴定。我局定于2018年7月20日前,统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异议项目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并反馈至市税务部门,同时抄送转请鉴定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再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鉴定意见告知同级税务部门和申请企业。
4.复核。申请企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请省科技厅进行复核。
二、材料要求
1.三明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确认)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研发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包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立项决议文件,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须附合作(委托)协议书等)、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能充分反映项目研究开发活动内容,包括开发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开发或创新内容、研发活动进程安排、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格式不限)、在研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图、表、数据资料、论文、总结、验收或评审资料等)。
3.所在地鉴定项目清单汇总表(见附件2);
4.税务部门出具的《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5.全部材料要求一式三份。若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答辩,或进行现场核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或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2.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确认)申报工作,认真落实2017年度项目鉴定材料审核、上报工作。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电话咨询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3. 特别说明:由于项目鉴定时间有变化,以本通知为准。
4.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 飞 吴 炜
联系电话:0598-8590965;0598-7500107
Email:ww0598@126.com
地址: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95幢609室
附件:1.三明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确认)申报表
2.2017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确认)汇总表
三明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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