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5-08-2017-0556
  • 备注/文号: 明科管〔2017〕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0-30
  • 有效性:
关于组织开展申报2016年度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7-10-31 16:40

各县(市、区)科技局,相关企业:

  根据《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2016年度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发生相应费用,其2015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已获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税务部门核定后的加计扣除额的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于116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科技局、双创办根据企业的申请,汇总后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于1110前报送市科技局科管科。

  3、市科技局将会同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补助项目名单在市“双创办”、三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资金。

  五、联系方式

  陈 飞  0598-8590965  13385986683 

  吴 炜  0598-8590965  18759887978

 

  附件:1.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申报表

        2.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汇总表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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