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科规〔2023〕6号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三明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三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三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与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合作设立三明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为规范联合项目和经费管理,根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明科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项目是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支持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围绕公共卫生、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联合项目资金主要来源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并鼓励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出资,同时吸收社会资金捐助。其中,市科技局与市卫健委按1:2比例共同出资,即市科技局50万元、市卫健委100万元。首期合作暂定三年,每年安排150万元,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将各自出资部分转入双方指定账户。其他单位参与出资另行商定。当年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不足,经费无法安排完毕,剩余部分将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合作结束后,联合项目资金结余部分按1:2比例分别归还至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第四条  联合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医学创新课题、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青年科研课题、软科学研究课题、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推广适宜技术等5个项目类别。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可根据需要,重新设立、调整项目类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与市卫健委建立会商机制,负责联合项目的统筹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卫健局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并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联合项目管理包括申报受理、评审和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经费管理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卫健委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重点工作,联合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各类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

  第八条  联合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申报推荐,推荐单位包括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卫健局等。推荐单位(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按照申报要求和分配指标组织申报,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在三明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能力和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且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人员,无到期未验收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结束时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请项目总投资超出联合资助经费部分,项目申请单位应在申请书中做出自筹的承诺;

  (五)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附上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

  (六)涉及病原微生物检测、诊断等科学研究,需提供市卫健委出具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证明;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问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需提供省科技厅批准的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注明项目名称并加盖动物实验室公章;

  (七)同一个项目负责人申请数不超过1项。同一项目或相同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联合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流程如下:

  (一)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局、卫健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出具推荐函,连同项目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一同报送至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择优推荐意见。

  (三)集体研究。择优推荐意见经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研究决定,形成拟立项意见和经费安排计划。

  (四)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联合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其中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一式四份),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科技局、市卫健委。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市科技局、市卫健委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市卫健委研究批准终止项目,并收回项目剩余资金:

  (一)不再是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联合项目探索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即:项目申报时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其他按照《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明科规〔2023〕4号)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共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项目验收按照《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明科规〔202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发表联合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必须注明得到三明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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